目錄
第一部分 律師辦理火災事故法律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第二條 免責聲明
第三條 問題的提出
第四條 制定本指引的必要性和意義
第五條 火災、起火原因和火災成因概念界定
第六條 律師辦理火災事故法律業務的基本要求
第七條 本指引的業務指導范圍
第八條 重要術語
第九條 本指引的制定依據
第十條 提倡誠信訴訟
第二章 律師參與建筑火災事故法律實務
第一條 市場需求
第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階段律師的參與
第三條 民事賠償階段律師的參與
第四條 刑事案件的辯護參與
第五條 行政案件的參與
第三章 火災事故案件處理難點概述
第一條 立法不完善
第二條 火災成因認定難
第三條 民事訴訟舉證難,損失數額核算難
第四條 賠償責任劃分難
第五條 媒體關注度高,政府壓力大
第六條 審判尺度不一
第七條 司法救濟手段乏力
第八條 社會救濟途徑少
第九條 調解難,服判難
第四章 火災事故民事侵權案件特點概述
第一條 多個侵權責任主體
第二條 歸責原則的多元化
第三條 多因一果
第四條 因果關系的多層次
第五條 一紙火災原因認定書帶出三種法律責任
第六條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七條 法官在火災事故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權
第五章 典型火災事故民事訴訟的樣本意義
第六章 火災事故調查
第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程序
第二條 簡易程序
第三條 一般程序
第四條 火災原因調查的管轄
第五條 火災原因調查的主體
第六條 火災原因調查的時效
第七條 火災事故認定的復核
第八條 對復核申請的審理
第九條 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
第十條 火災調查的方法
第十一條 火災原因認定的證據
第十二條 火災原因認定規則
第十三條 火災原因認定的邏輯方法
第十四條 火災原因認定
第十五條 火災損失統計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的法律性質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屬性
第十八條 火災原因認定書的證據作用
第十九條 火災原因認定書的證明力
第二十條 沒有火災原因認定書的事實和責任認定
第七章 電氣火災原因技術鑒定方法
第一條 宏觀分析法
第二條 金相分析法
第三條 成分分析法
第四條 剩磁分析法
第五條 現場模擬實驗法
第八章 火災事故調查的處理
第一條 涉嫌刑事犯罪、行政違法行為案件的處理
第二條 案件移送時限及內容
第三條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審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第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行為的處理
第九章 簽訂代理合同
第一條 接待當事人
第二條 談判、簽約
第三條 展開代理工作
第十章 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條 火災原因認定行為是否可訴存在爭議
第二條 法院司法實務
第十一章 火災事故侵權行為及構成要件
第一條 一般侵權行為
第二條 特殊侵權行為
第三條 確定民事責任的事實基礎
第四條 火災事故侵權的構成要件
第五條 重要提示
第十二章 鎖定過錯方
第一條 起火原因層面的過錯
第二條 災害成因層面的過錯
第三條 混合過錯
第十三章 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條 訴訟時效
第二條 確定被告
第三條 起草起訴狀
第四條 整理證據
第五條 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第六條 申請財產保全
第七條 申請損失鑒定
第十四章 抗 辯
第一條 訴訟時效抗辯
第二條 侵權要件抗辯
第三條 過錯或責任大小抗辯
第四條 證據抗辯
第五條 對司法鑒定意見的質證
第十五章 提起反訴
第一條 起草反訴狀
第二條 整理反訴證據
第三條 申請損失鑒定
第四條 反訴不同于反駁
第十六章 損失鑒定過程的跟蹤
第一條 專門性技術鑒定
第二條 損失價格鑒證
第三條 死因及傷殘程度檢驗
第四條 火災損失統計與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鑒定的關系
第十七章 開 庭
第一條 制作證據目錄
第二條 參與證據交換
第三條 庭審發言的語速把控
第四條 證據的質證
第五條 提交辯論意見或答辯意見
第六條 法律文書單面打字
第七條 庭前認真準備
第十八章 責任承擔
第一條 歸責原則
第二條 按份責任
第三條 連帶責任
第四條 火災事故民事責任主體與責任承擔
第十九章 和解程序
第二十章 房屋租賃合同下的建筑火災事故案件
第一條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及案由選擇
第二條 起火原因是否查明
第三條 消防義務可否隨房屋出租轉移給承租方
第二十一章 產品故障引起火災事故的追償
第一條 產品質量合同糾紛和產品質量侵權糾紛的區別
第二條 火災事故的損失追償
第三條 產品質量缺陷導致火災損失追償的訴訟時效起算
第四條 產品是否存在質量缺陷,通常要經過鑒定來判定
第五條 依據電器或電氣故障導致火災,能否認定產品質量缺陷
第六條 必須保留好購買產品的證據,作為追償損失的證據
第七條 火災發生后保留好產品殘骸,作為追償損失的證據
第二十二章 倉庫火災事故保險追償實務
第一條 企業財產險火災事故中的主體
第二條 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
第三條 常見法律問題
第二十三章 火災事故財產保險的重要作用
第一條 推行火災事故財產保險的重要意義
第二條 火災保險主要險種
第三條 保險范圍 /
第四條 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的關系
第二十四章 與 《消防法》有關的刑事處罰
第一條 失火罪
第二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三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四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第二十五章 主要參考書目及規定
第一條 《建筑火災事故民事賠償法律實務》
第二條 公安部 121號令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第三條 《火災原因認定規則》(XF1301—2016)
第四條 《電氣火災痕跡物證技術鑒定方法 第 1部分:宏觀法》(GB16840.1-2008),《電氣火災原因技術鑒定方法》(GB16840.2~4)
第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實務指南》
第六條 常用的法律依據和消防技術規范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解析
第一章 火災損失統計的法律性質及證據作用
一、火災損失統計的法律依據及性質
二、火災直接損失統計在具體案例中的作用
【民事案例 1】消防大隊制作的 《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申報統計表》可否作為法院認
定損失的根據?
【民事案例 2】如何認定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大小?
【刑事案例】火災損失統計在刑事量刑中的作用
【行政案例】火災損失統計在行政案件中的作用
三、火災損失價格鑒定的法律依據及性質
四、火災直接損失統計與損失價格鑒定的關系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認定書及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及證據作用
一、火災事故認定書及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
二、火災事故認定書及調查報告的證據作用
【民事案例 1】火災事故認定書以及調查報告只是證據的一種,不是認定事實的唯
一依據
【民事案例 2】四份火災事故原因認定書,法院如何認定責任
【民事案例 3】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和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的結論不一致,法
院如何采信
【民事案例 4】法院認定 《火災事故認定書》證據效力的邏輯思路
【民事案例 5】消防局認定 “不能排除空調內部故障引起火災”,能否認定火災系空調質量缺陷所引起
【民事案例 6】二次熔痕能否作為認定火災原因的直接證據
【民事案例 7】公安消防支隊火災原因認定書的證明力問題
【民事案例 8】 沒有消防機構的火災原因認定書,法院能否依據其他證據認定
事實
【民事案例 9】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唯一法定機構是公安消防機構
【行政案例 1】最高法院案例:火災事故認定不具有可訴性
【行政案例 2】火災原因認定行為是否可訴
【行政案例 3】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具有可訴性
【行政案例 4】在行政處罰案例中的證據作用
【行政案例 5】消防機構行政不作為
【行政案例 6】不服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刑事案例 1】失火罪中財產損失數額的界定
【刑事案例 2】電氣火災事故一次熔痕認定的失火罪
【刑事案件 3】消防責任事故罪
【刑事案件 4】由樓梯間內可燃物引發火災認定的消防責任事故罪
【刑事案例 5】刑事案件中的鑒定報告可否作為民事賠償的證據
第三章 損失賠償比例問題
【案例 1】起火原因不明,各擔 50%的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 2】起火原因和起火物共同過錯導致火災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案例 3】丹陽市明梓車燈廠與艾建洪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第四章 火災保險理賠及追償
【案例 1】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上訴案
【案例 2】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第三部分 律師代理火災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 1】揚州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市公安消防支隊生態科技新城大隊火災事
故重新認定案
【案例 2】李某 (某紙品日化商行經營者)不服鹽山縣公安局消防大隊火災原因認
定案
【案例 3】孫某、周某不服上海市消防局履行法定職責案
【案例 4】原告常某訴被告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代理詞
【案例 5】某醫藥原料有限公司與某化工有限公司等火災事故財產損失賠償糾紛一
案代理詞
附錄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關于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修訂前后對照表)